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当前,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中职学校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招生总体进展顺利。但是,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在中职招生过程中存在买卖生源等不规范行为:一些中职学校挖抢生源;一些初中学校操控毕业生源从中牟利;非法中介组织倒买倒卖生源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损害了教育形象。对此,中央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完善招生办法,加强管理,深化改革,规范秩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全国职教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提高中职发展水平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宣传、全面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批示、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各项部署上来。要深刻理解、广泛宣传职业教育在加快我国经济社会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和学生及家长重新认识了解现代职业教育的意义和内涵。要加强职教学生成功成才典型案例总结和宣传,逐步形成“不唯学历凭能力,崇尚一技之长”的社会氛围。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加强统筹、分类指导、服务需求、就业导向、产教融合、特色办学、系统培养、多样成才”的原则,加快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明确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办学体制、考试招生体制、人才培养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资助体系和对口支援机制等改革,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不断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机制 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制。要坚持“五个统筹”,即统筹初中毕业生生源管理,统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公办和民办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区域内和跨区域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为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环境,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和无序招生的倾向,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严格准入,加强对中职学校的招生资格审核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相关规范,严格审核学校办学资质,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严格实行中职招生准入制度,建立中职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督导检查制度和学校退出机制,确保中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对不具备招生条件、办学资质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依法取消其招生、办学资格。对违规办学、招生行为不规范、办学质量不合格以及发生严重影响稳定事件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限制或停止其招生。 四、强化服务,建立统一的中职招生信息平台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建立统一的中职招生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审核通过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具体信息至少包括学校名称、属性(公办或民办)、办学地址、联系电话、网址、当年招生人数、招生专业、学年收费标准、资助政策及就业信息等。中职学校要在本校门户网站上开设招生宣传专栏,提供学校招生简章查询、在线咨询、网上报名等服务。初中学校要在本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为本地区中职招生信息平台提供链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招生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通过招生信息平台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招生秩序作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主体责任。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严肃招生纪律。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招生中出现的操控生源、收受回扣等行为,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各有关学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办学质量和正面招生宣传工作上。广大校长和教师要坚守底线,弘扬高尚师德师风,坚决抵制买卖生源等不正之风。 中职招生工作要坚持“六个严禁”,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封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挂靠中职学籍进行招生。违反上述规定者,有关部门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近期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特别是招生秩序规范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以省为单位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本省中职招生工作监督举报电话一起于9月10日前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我部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招生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各地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及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联系电话:010-66097008 程永杰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日 |